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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免责(共3篇)

发布时间:2023-11-14 21:38:46 浏览量:377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免责(共3篇)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免责 第1篇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保险人对轻微损失加以排除,例如免赔额、免赔率等。

奶爸这里想强调的一点是,免责条款在不同的险种中也有不同的分类;

例如寿险中的免责条款、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等等,在不同的险种中免责条款也是会有相应的改变。

寿险免责条款(如图):

重疾险免责条款(如图):

通过对比寿险和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可以看出,这两类保险的在免责条款内容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一般寿险的免责条款比较少也比较简单,相对的重疾险和医疗险由于核保要求比较严格,所以免责条款会比寿险多上些许,这也是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一种保护。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免责 第2篇

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产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1)名词释义

比如:

我们需要找到对应的释义位置,仔细阅读,确保没有疏忽的免责内容。

2)通知时限

比如:

投保前就已明确提醒的事项,很多产品中都有通知时限的声明。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奶爸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大家:还有一些免赔额、特别约定等的内容也是需要我们去注意的。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我们买保险前需要重点关注、重点理解的内容。

不同险种、不同产品的隐形免责条款都有不同的约定。

所以还是一句话: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

投保前如果不认真理解条款,投保后也不仔细查阅合同,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吃亏的就是我们自己。

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员,确保对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清楚后再投保~!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免责 第3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_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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